独家视频丨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开幕 全场高唱国歌

武清区 时间:2025-04-05 1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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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并非对所有的犯罪都予以刑罚处罚、将所有罪犯关进监狱才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

民法的调整客体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关系,而且在调整过程中必须保持这些社会活动的经济效率。市民社会活力和市场经济效率可能会因为这种僵化的主体保护而变得凝滞、死气沉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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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民)社会领域里,一个个体的人身和尊严被另一个个体侵害的情形司空见惯、频繁发生。回顾市民社会中人身利益保护的发展史 ,我们会发现这一源自实践智慧的方案,可能是有关人格权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了。它实际上是一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相应,并与一定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是文明程度、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的法律表达,是一个永远开放、不能穷尽的观念与价值范畴, 它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特定时代的道德传统和伦理观念而确定。如果司法机制足够专业和成熟的话,像这样灵活的人身利益保护方式,一方面能够在时代具体情景中充分关怀民事主体所谓人格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过分的主体关怀所导致的对社会活力的窒息。第一类的权利中,实体法会零散规定一些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如的姓名权、荣誉权,但些权利在传统民法中规定的数量极少。

比如说,人的生命被侵害,得到的救济一般限于其在未来可预见的工资。但是,这种私法保障下市场高效也是有代价的。[69]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除了要依凭上述所言的这些思想理论资源之外,还必须充分考量相关的社会历史与现实的各种条件与材料。

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在追求这个目标中,不应放弃实现目标的合适的和证明为有效的工具与技术。[32]可参见下列文献,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要理解这些理论是什么我们就需要理解对这些理论而言什么才可能是成功的,也就是说,对它们而言可能是什么就是它们的目标指向。

毫无疑问,这种区分当然有其客观根据与合理性,即这是从方便于法学教育教学活动,有利于法学学科的发展,同时也能够满足法律实践的现实需求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分工要求所进行的区分。从实质上看,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就是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具体而实在的法律存在及其运行的事实出发,在归纳、概括和抽象的基础上形成相应的概念,通过概念本身的展开和运动,最终获得逻辑完备的有关法律的理论结论,而这些理论结论的实质也就是法律的规律和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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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本身来看,尽管我们说事实上并不存在法学的法律理论创新问题,但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的主旨与核心恰恰就在于通过包括法学理论在内的多种思想理论资源以及社会的历史与现实材料的综合运用,设计、建构和创造出理想的法律及其实践的新模型,而这些新模型始终是以一定的价值为基准来塑造的,因此它们本身必然就是创新性的,否则就根本不成其为法律工程的理想模型。但同时,回应型法的提出实际上也是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对与现代社会变革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与组织框架的理想设计,而这又显然属于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李洁:《论罪刑法定的实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应松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结构》,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当讨论一种法律理论是什么时我会假定我们关心的是对所有成功的理论即符合这两个标准的理论的典型特征的理解。[11]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从工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对现实法律及其实践的改进、完善还是对崭新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建构,其重点无疑都是对一种理想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的思考,换句话说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所思考或者要做的都是在其所处的社会现实中过去不曾存在过、现在也还没有存在的法律及其实践样态——尽管这样的法律及其实践样态在别的社会中可能已经存在。这些与规划的组织和执行,组织的内部调控和控制,以及或为有意的社会调控的可能性,一起共同要求为立法活动提供法律计划和政治计划的理论。

[76]参见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四,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划界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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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句话说就是,学科意义的法学理论的研究中只有一部分属于本文所说的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而学科意义的部门法学的研究中恰恰也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本文所说的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曹叠云:《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若干问题探讨》,载《环境科学与技术》1986年第2期。

而法律实践则是将通过法律的工程建造过程与程序的技术或对策研究,把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所设计和建构出来的理想的法律工程模型,转化和形成的法律工程的具体施工图纸直接付诸现实的法律规范构造、法律制度安排与法律组织架构的建立并使之实际运行的过程。此处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事实上,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就是运用概念来阐释法律的规律与道理,概念的展开及其运动是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的基本形式,它特别地注意理论的前提假定的可靠性以及从前提假定到具体的理论结论的推导过程在逻辑上的严密性和完整性,以确保获得的理论结论的可靠性。[64]他在这里所谈的正是法理学中所包含的法律理论研究。这一来显示科学之于社会的责任,二来表现国家决心在立法上利用大量经验的和理论的成果。之所以这样考虑,首先是鉴于我国法学界整体上未曾自觉到两种研究旨趣迥异的法学学术研究(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工程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差别,我们希望以此提醒我国法学学者在思想和意识上对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要有自觉意识与自主意识。

多年来,我始终坚持这一认识,也进一步基于对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的反思性认识,提出了理论尽管来源于实践也要服务于实践但必须自觉地与实践保持相当的距离,理论对于实践的把握不能仅仅是描述性的而必须是思想性的和理论性把握的观点。冯彦君:《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应正确处理三大关系》,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6期。

社会工程研究也有社会蓝图设计和社会过程设计。[68]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冯彦君、董文军:《中国应确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以实现劳动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为目标》,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5期。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熊继宁、何玉、王光进编:《法制系统科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46]可参见下列文献,王全兴:《劳动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进一步说就是,法学研究中涉及到对法律的实然和应然的研究,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属于对法律的实然研究,但对法律的实然研究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就是对法律的实然研究中揭示法律的规律和道理的这一部分,但法律的实然研究中纯粹描述法律的实然状态而不揭示其规律和道理的那一部分则不是法律理论研究。……很自然地,法律的那些本质性的特质都是法律的普遍性的典型特征。

值得玩味的是,在世界上率先提出社会工程概念的就被认为是美国法学家庞德(R. Pound,1870—1964),他把法律类比为一种社会工程,而作为一种社会工程,法的目的是尽可能合理地建筑社会结构,以有效地控制由于人的本性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中人类的利益。在模式创造过程中,真理与模式并不是必然等值的。

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0]参见江平:《新中国民法的发展与佟柔先生》,载《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汪习根:《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但如果按照把法学研究划分为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工程研究及其各自的思维方式的差异来重(再)思西方法哲学中各种法学流派的理论论争,那么,我们就可以这样来认识:西方法哲学各个流派的思想与理论论争基本上主要是在两个角度进行的:一方面,从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的根本主旨在于揭示法律的规律和道理来看,包括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或者法律的经济分析、社会哲理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新马克思主义法学、制度法学、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统一法学、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等法学流派,各自也仅仅只是从某一个独特的视角揭示了法律的某一个侧面的属性——也就是法律的规律和道理,而并没有、也不可能揭示法律的全部属性(或者法律的规律和道理),甚至为了揭示法律的某一个方面的属性(或者规律和道理)还必须舍弃法律的其他方面的属性(或者规律和道理),所以任何法学流派所揭示出的法律的规律和道理都只能是片面的。

韩大元:《社会变革与宪法的适应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载《法学》1997年第5期。李炳安:《劳动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另一方面,这种理想的法律工程蓝图的观念建构直接地与设计者相关,与设计者自身的法律价值观、社会价值观和政治立场相关,与设计者所掌握的法律的思想理论资源即法律的规律和道理相关,也与设计者所掌握的其他思想理论资源相关,与设计者所认知和掌握的相关社会条件与材料相关,因此,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所设计的理想的法律工程蓝图就不能不深具研究者或者说设计者的主体性与个性。李时荣、王利明:《关于经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4期。

李洁:《法律的犯罪构成与理论的犯罪构成》,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徐显明:《论人权的分类与体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鉴别和区分的标准不在于法学的学术研究的学科分类或学科归属,而在于法学学术研究的主旨和研究属性,凡是以探究历史和现实以及中国和外国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组织及其实践运行的规律与道理的学术研究,都属于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1]尹伊君:《法学研究与法学家的文化品位》,载《法学》1993年第11期。

……法律理论以对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的性质的系统理解为目的。[19]换一句话说,法理学问题,当其作为‘理论性的问题时,就是那些有关‘法律的性质之类的问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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